五笔: tqcd 热度: 常用 年代: 古代
组合: 成语结构: 联合式
解释: 生:让人活;杀:处死;予:给予;夺:剥夺。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、赏罚大权。
出处: 《韩非子·三守》:“使杀生之机,予夺之要在大臣,如是者侵。”《荀子·王制》:“故丧祭、朝聘、师旅一也。贵贱、杀生、与夺一也。”
例句: 干这种职务的人大半是带工的亲戚,或者是在地方上有一点势力的流氓,所以在这种地方,他们差不多有~的权利。 ★夏衍《包身工》
正音: “予”,不能读作“yú”。
辨形: “予”,不能写作“于”。
辨析: 见“草菅人命”。
用法: 联合式;作定语;含贬义。
感情: 贬义
近义: 加膝坠渊、草菅人命、杀生与夺
英语: have sb. completely in one's power
俄语: произвольно распоряжаться жизнью и имуществом
日语: 生殺与奪 (せいさつよだつ)
法语: pouvoir absolu
国语辞典: 生杀予夺[ shēng shā yǔ duó ]⒈ 生存、杀害、给予、掠夺,比喻人切身的一切事情。例如:「在专制政权下,执政者掌生杀予夺之权,老百姓毫无个人的自由权利可言。」
引证解释: ⒈ 后以“生杀予夺”指有权势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处置人民生命财产的权力。【引】语本《周礼·春官·内史》:“内史掌王之八枋之法,以詔王治。一曰爵……五曰杀,六曰生,七曰予,八曰夺。”唐 杜牧 《上宣州崔大夫书》:“今藩镇之贵,土地兵甲,生杀予夺,在一出口。”宋 苏洵 《上皇帝书》:“其一境之内,所以生杀予夺富贵贫贱者,皆自我制之。”明 王世贞 《凤洲杂编》卷二:“大抵今日之事,为权奸之势所胁……自天子以下,惟其言之听,生杀予夺,惟其所欲。”续范亭 《追悼邹韬奋之死想到一切人之死》:“在农奴制度、封建制度之下,苛政杀人非常厉害,生杀予夺操之君主。”
繁體解析: 指有權勢的人所掌握的能任意處置彆人生命財產的權力。生殺:讓人活或把人殺死。予奪:給予或剥奪財物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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