格杀勿论
格杀勿论    繁体:格杀勿论

拼音:gé shā wù lùn  注音:ㄍㄜˊ ㄕㄚ ㄨˋ ㄌㄨㄣˋ
分类:G | 收藏:0 | 评论: | 更新:2021-04-19 20:44:36 | 人气:0
格:打;格杀:打死;勿论:不论罪。指把拒捕、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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格杀勿论

五笔:    sqqy    热度:    常用    年代:    近代

组合:        成语结构:    复杂式

解释:    格:打;格杀:打死;勿论:不论罪。指把拒捕、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
出处:    《后汉书·刘盆子传》:“诸卿皆老傭也。今日设君臣之礼,反更殽乱,儿戏尚不如此,皆可格杀。”

例句:    如有白拒捕等事,~。 ★《负曝闲谈》第三回

用法:    复杂式;作谓语;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

感情:    褒义词

近义:    格杀无论

英语:    kill on the spot with no other admittance

日语:    切り捨(す)て御免(ごめん)

法语:    tuer indistinctement tous ceux qui résistent

国语辞典:    格杀勿论[ gé shā wù lùn ]⒈  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【引】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统本纪》:「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」

引证解释:    ⒈  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参见“格杀”。【引】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
繁體解析:    舊指對行凶、拒捕或違反禁令的人,可以當場打死,不以殺人論罪。格殺:打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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