五笔: sqqy 热度: 常用 年代: 近代
组合: 成语结构: 复杂式
解释: 格:打;格杀:打死;勿论:不论罪。指把拒捕、行凶或违反禁令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
出处: 《后汉书·刘盆子传》:“诸卿皆老傭也。今日设君臣之礼,反更殽乱,儿戏尚不如此,皆可格杀。”
例句: 如有白拒捕等事,~。 ★《负曝闲谈》第三回
用法: 复杂式;作谓语;指可将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
感情: 褒义词
近义: 格杀无论
英语: kill on the spot with no other admittance
日语: 切り捨(す)て御免(ごめん)
法语: tuer indistinctement tous ceux qui résistent
国语辞典: 格杀勿论[ gé shā wù lùn ]⒈ 当场击杀而不以杀人论罪。【引】《清史稿·卷二五·宣统本纪》:「傥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,照惩治乱党例,格杀勿论。」
引证解释: ⒈ 谓可将犯罪拒捕的人当场打死而不以杀人论罪。参见“格杀”。【引】清 林则徐 《体察洋面堵截情形折》:“无论内地何项船隻,驶近夷路,概行追击,倘敢逞兇拒捕,格杀勿论。”《清史稿·宣统帝纪》:“儻有匪徒从中煽惑,意在作乱者……格杀勿论。”鲁迅 《伪自由书·止哭文学》:“辣椒可以止小儿的大哭,真是空前绝后的奇闻……不过,这是无效的,远不如哭则‘格杀勿论’的灵验。”叶紫 《夜哨线》五:“谁敢反抗命令,惑乱军心:--格杀勿论!”亦作“格杀弗论”、“格杀无论”。 清 夏燮 《中西纪事·粤民义师》:“洋人入其界者,登时格杀弗论。”郭沫若 《中国史稿》第五编第三章第三节:“清 政府以‘格杀无论’对付人民,人民也以‘格杀无论’对待卖国贼。”
繁體解析: 舊指對行凶、拒捕或違反禁令的人,可以當場打死,不以殺人論罪。格殺:打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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